时间:2025/6/22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修车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个要看车辆是什么性质,私家车车主进行修车行为属于生活消费行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些车主可能遇到过修车过程中掏了原厂配件的钱,却被使用了杂牌配件。非原厂配件存在质量和性能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偷工减料的欺诈行为。山东青岛一女子的车辆发生单方事故后,保险公司对车辆配件定损元,修车店将部分配件用了非原厂杂牌配件价值元,女子要求退一赔三获法院支持。#普法进行时#

年5月22日,山东青岛女子王某某的鲁F9ABCD号小型轿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单方事故受损后,到青岛市AC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处进行维修。保险公司对王某某车辆定损金额共计为元,其中更换的配件价值为元,工时费元,辅料价值元,修理费用元,残值为元。

年11月17日,青岛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王某某申请鉴定的事项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鲁F9ABCD号小型轿车维修所更换的车辆配件是按照保险公司定损单中的项目进行更换。2、鲁F9ABCD号小型轿车所更换的配件:发动机罩非原厂配件、方向电子助力器非新配件、前半轴(右)非新配件;

前下摆臂(右)非原厂配件;前减震器(右)非原厂配件;前转向节(右)非原厂新配件;散热器、散热器电子扇控制器、氧传感器(前)、前保险杠皮、前大灯(左)、前大灯(右)、前风挡玻璃、轮胎为全新原厂配件;其他配件无法确定是否为全新原厂配件。非原厂新配件的配件保险公司的定损的报价金额共计为.38元。

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要求AC公司退还王某某已支付的车辆维修费用元;要求AC公司赔偿王某某损失元(按已支付的车辆维修费用的三倍计算)。

AC公司提出反诉请求:要求王某某支付AC公司拖车费和施救费共计0元。

法院认为,王某某将车辆交由AC公司维修的行为应当视为王某某接受AC公司服务的行为。王某某将车辆交由AC公司维修,AC公司应按定损单的要求,将王某某车辆按规定要求维修并保持良好的状态交付王某某,AC公司没有保证车辆的完好交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某某、AC公司之间的修理合同关系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根据青岛正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应予认定AC公司在维修王某某车辆过程中对需要更换的配件确实存在更换配件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欺诈行为,AC公司应退还更换费用。

车辆修理过程中更换配件并非单纯地涉及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配件,其它配件可能都需要拆卸的现实情况,酌定AC公司应退还所有更换项目的工时费元及鉴定更换的为非原厂新配件的配件经保险公司定损金额.38元,以上共计.38元;并赔偿王某某存在欺诈行为的配件经保险公司定损金额的三倍.14元作为惩罚性赔偿。

法院判决:AC公司返还王某某已经支付非原厂新配件费和修理工时费共计.38元,三倍赔偿王某某.14元;王某某支付AC公司拖车费0元。偷鸡不成蚀把米,修车公司本来想投机取巧多赚点钱,到头来钱没赚到,还赔了元,教训深刻,希望同行们引以为戒。

AC公司上诉称:本案为修理合同纠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规定,不应支付三倍赔偿金.14元。涉案车辆维修完毕后,一直在王某某处,确实存在二次维修、更换的可能,对涉及的维修项目配件是否存在二次维修的痕迹进行鉴定,并非不可,国内鉴定机构有资质、有技术可以对该项目进行鉴定。

王某某辩称,王某某作为消费者在AC公司处接受汽车维修服务,理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在AC公司以次充好、以次充新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车辆是王某某的生活用车,原判决认为王某某接受F9ABCD的修车服务系为生活消费需要接受服务,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三倍赔偿的规定,并无不当。F9ABCD的该项上诉理由欠缺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涉案车辆在F9ABCD处维修三个月余,在车辆交付后两个月左右,双方进行沟通。一审法院已委托鉴定,但因技术问题被退鉴。因此,F9ABCD关于是否存在二次维修的鉴定的申请,二审法院不予允准。

年6月24日,青岛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AC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驳回上诉。

生活中处处有故事,修个车还能生出这么多波折。商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是本性。很多车主修车过程中,并不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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