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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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收到二审胜诉判决。

该案件是一起保险合同纠纷,因保险公司拒赔引起的。

相信很多车主都会莫名遭遇保险公司拒赔,既茫然又头疼。

茫然的是好好地缴纳保费则莫名地各种理由拒赔,头疼的是遇到“保险巨头”的拒赔理由打官司能胜诉吗?

上述案件就是因为洗车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车辆在维修改装期间不予赔偿为由拒绝赔偿”拒绝赔,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事实

年10月26日,原告驾驶沃尔沃牌小轿车到某小区楼下汽车改装店(包括洗车)洗车,车辆交付洗车店后,洗车店员工李某驾驶车辆挪车过程撞向其他车辆,造车两辆车受损。

10月27日,公安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发生交通事故位于小区的门前广场,洗车店员工李某负全责。

当日,沃尔沃承保的人保财险出具拒赔通知书:以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约定车辆在维修改装期间不予赔偿为由拒绝赔偿。

拒赔后,车主觉得不可思议,立即咨询律师起诉保险公司。

鉴于保险公司拒赔,无法定损,故我方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鉴定并予以公证,最终两辆车共计损失元。

11月26日,该案件起诉至嵩县人民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明确事故发生的地点是车时代汽车改装店;

2、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车辆在被告公司投保车损险,如果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并且因车损险第一受益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经过该第一受益人同意;

3、车辆损失评估报告系原告单方委托所做,维修单位也是原告单方确定,被告不知情也未参与,不符合法定程序和保险合同约定,被告不予认可。

4、本案事故发生在原告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期间,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期间发生事故,被告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法庭辩论认为:

1、事故现场视频显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小区门前广场,且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认定在小区门前广场发生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予以赔偿;

2、根据协议,受损金额超过车损险20%需征得第一受益人同意,本案金额并未超过此金额;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被告并未有证据或理由足以反驳,应当予以采信。

4、本案事故发生在洗车期间,并非维修保养期间。根据词义维修保养与洗车时不同含义,且被告提供的是格式合同,应当按照不利于被告的解释。判决车辆是否处于维修保养期间,不能仅看保险车辆是否处于维修场所,关键在于其是否实际处于修理、保养、改装状态。

5、根据《民法典》第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故本案赔偿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不足部分才有洗车店赔偿。

法院认为:

关于被告提供免责条款“被保险机动车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造成被保险车辆任何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目的,主要是鉴于车辆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车辆的安全性没有保障,极易导致车辆危险程度的增加,进而增加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判断保险车辆是否处于修理、保养、改装期间,不能仅看保险车辆是否处于维修场所,关键在于其是否实际处于修理、保养、改装状态,本案原告的车辆交予修车店员工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与“修理、保养、改装”没有必然联系,不应成为保险人免责的理由。

机动车责任强制险承保的对象是车辆,只要是保险车辆使用过程中造成第三者的损害,保险公司都应按照强制险合同约定予以赔付。

故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洛阳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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